(2014)横民初字第02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曹某与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横民初字第02092号原告曹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曹某与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力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段亚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玲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