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王玉宝诉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宝,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111号原告王玉宝,住敦化市。被告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永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曼泽,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宝诉被告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宝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王玉宝负担。审判员 宋 楠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思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