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翁法执补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继龙与王建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继龙,王建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翁法执补字第171号申请人张继龙,男,汉族,1972年10月11日出生,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王建会,女,32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翁民初字第3998号民事判决书(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王建会所有的位于翁牛特旗梧桐花镇庄头营子村敬老院门口东侧庄木结构房屋四间门面房及院落一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建会所有的位于翁牛特旗梧桐花镇庄头营子村敬老院门口东侧砖木结构房屋四间门面房及院落一处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 武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延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