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卢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延刑初字第28号公诉机关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男,1988年7月3日出生于云南���广南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月5日被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以延检诉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魏莉、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中旬,被告人卢某在南平市第一医院治疗腿伤期间,在该医院附近的街面上以人民币180元的价格向一陌生男子购买一支改制的射钉枪,并用此枪以砂砾为子弹射伤过一只野鸡。2014年8月24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南平市延��区夏道镇安济中铁十七局工地宿舍排查暂住人口时,在卢某的宿舍床铺上查获改制射钉枪一支,钢珠700粒,并当场抓获卢某。经南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改制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石某的证言及被告人卢某的现场辨认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枪支指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扣押清单及照片、前科查询记录、违法人员信息查询记录、枪支鉴定书、被告人卢某的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改制射钉枪一支与钢珠700粒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代理审判员  陈燕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俐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