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商特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绍兴县御雕酒业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绍兴县御雕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特字第9号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负责人:丁韬。委托代理人:裘丽洁、沈登峰。被申请人:绍兴县御雕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炳荣。本院在审查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与被申请人绍兴县御雕酒业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请求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撤回申请。审 判 长 朱建军代理审判员 林长华代理审判员 曹滢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宣凯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