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杨军与蔡燕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蔡燕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0218号原告:杨军,男,1967年2月9日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蔡燕蒙,男,1975年5月9日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告杨军与被告蔡燕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于晓枫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搞建筑工程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48万元,约定利息2.5分,并给原告出具借条,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给原告订立还款计划,但到期后被告仍未偿还原告借款,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48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证据有:1、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2、被告书写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借原告款的事实,3、还款计划,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按照约定期限仍未还款,同时用自己的一处房产作抵押。被告未应诉、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庭审举证,主审人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故对原告证据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所确认的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有:被告蔡燕蒙于2014年6月13日因建筑工程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48万元,约定利息2.5分,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被告于当日经王胜、郭俊杰、牛存兰协商,被告签订还款计划,同意于2014年12月13日归还,到期后被告仍未偿还原告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8万元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事实清楚,同时借条中约定利息,并经中间人签订还款计划,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偿还借款及利息,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燕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偿还原告杨军欠款48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940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晓枫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