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苏玉生与王安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玉生,王安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苏玉生,男,1973年2月21日生,汉族,寿阳县人。被执行人王安福,男,1950年2月15日生,汉族,寿阳县人。申请执行人苏玉生与被执行人王安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寿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王安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安福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安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安福在相关金融机构相应数额的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国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永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