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民初字第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徐美竹与河南省烟草公司开封市公司、中国人民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美竹,河南省烟草公司开封市公司,中国人民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民初字第0092号原告徐美竹,女,1960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兰考县。被告河南省烟草公司开封市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卧龙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住所地:开封市中山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美竹诉被告河南省烟草公司开封市公司、中国人民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美竹于2015年1月23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美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美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美竹负担。审判员 邱进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牛东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