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县民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县民初字第00112号原告:张某,男1945年11月26日生,汉族,辽阳县人,农民。被告:张某某,女,1962年4月17日生,汉族,黑山县人,农民。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旦旦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 田 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