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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黄昭洪申请执行绵阳汇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绵阳科技城科教创业园区创业园街道八角社区居委会、岳大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黄昭洪,男,汉族,1967年,住四川省盐亭县。被执行人绵阳汇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英,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绵阳科技城科教创业园区创业园街道八角社区居委会。被执行人岳大林,男,汉族,生于1962年,住盐亭县。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院受理黄昭洪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573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绵阳汇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绵阳科技城科教创业园区创业园街道八角社区居委会、岳大林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绵阳汇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绵阳科技城科教创业园区创业园街道八角社区居委会、岳大林的财产或应收收入予以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激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