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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商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关于郭伟男诉王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商初字第482号原告郭伟男,男,198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王玮,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本院受理原告郭伟男与被告王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期间发现被告王玮的住所地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本院认为,被告王玮的住所地不在龙沙区法院辖区内,龙沙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移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被告王玮的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法院审理。案件受理费4,750.00元,退还原告郭伟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曹玉红代理审判员  杨永龙代理审判员  金 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