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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安梅民初字第3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孔寿勤与李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寿勤,李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安梅民初字第325-2号原告:孔寿勤。委托代理人:吴国祥,浙XX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鸣。原告孔寿勤与被告李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孔寿勤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李鸣价值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孔寿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鸣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5万元的财产,合并执行以5万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瑞森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