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安梅民初字第3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孔寿勤与李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寿勤,李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安梅民初字第325-2号原告:孔寿勤。委托代理人:吴国祥,浙XX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鸣。原告孔寿勤与被告李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孔寿勤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李鸣价值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孔寿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鸣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5万元的财产,合并执行以5万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瑞森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