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罗军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军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8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罗军松,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朱光荣,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夏清,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罗军松因房屋��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4)穗云法立民初字第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罗军松上诉称:原审法院的裁定认定事实与法律适用均存在错误。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属于形式要件审查,而不能作实体上的审查。因原审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即认定上诉人涉诉房屋属于单位内部分房而引起的房地产纠纷,超越了形式审查范围,属于未审先定行为,其不予立案理由不能成立。本案是因违约引起的纠纷,争议的核心是合同履行问题,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而非是否使用、如何使用房改政策引起的纠纷,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属于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应适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贸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属于因单位内部分房而引起的与房地产有关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