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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中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2015)市中执字第67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明,刘永祥、杨怀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中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陈永明。被执行人:刘永祥、杨怀金。(2012)市中民初字第193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杨怀金的配偶刘广合名下的位于市中区惠工八区5号楼1单元3层西户,证号为:118407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亚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