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商初字第0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如皋市中正机械有限公司与陈有平、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如皋市中正机械有限公司,陈有平,王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商初字第0972号原告如皋市中正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经济开发区太平村8组。法定代表人韩春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光候(特别授权),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有平。被告王红。本院受理的原告如皋市中正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有平、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如皋市中正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以“诉讼请求需变更”为由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有平、王红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如皋市中正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有平、王红的起诉并未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如皋市中正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有平、王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如皋市中正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虎华代理审判员 金 霁人民陪审员 许建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无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