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20-10-16
案件名称
左文英等诉王丽静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左甲;左乙;王丙;左丁;左甲1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8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左甲,*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甘文,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左乙,*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左A,系左乙之1964年10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丙,*生,汉族,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左丁,*生,汉族,住同王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左甲1,女,*生,汉族,住同王丙。上列三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洁,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左甲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4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案外人左B、张C共生育了左甲、左乙及左D、左E、左F、左G六个子女。王丙系左D之妻,左丁、左甲1系双方所生之女。1994年4月2日左B死亡,2008年7月22日张C死亡,2010年11月14日左D死亡。由于双方就被继承人左B、张C遗留的遗产协商未果,故左甲、左乙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原审庭审中,左E、左F、左G于2014年6月22日明确表示自愿放弃继承。原审查明,1992年11月2日形成左B、张C、左D盖章的《赠与协议书》一份,载明:赠与人:左B,男……,张C,女……,受赠人:左D,男……。我们(左B、张C)是坐落在本市H路四十一弄十二号一○四室联建公助房屋壹套的产权所有人,现与受赠人左D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赠与人左B、张C自愿将上述房屋的产权赠与儿子左D,但要求保留赠与人左B、张C的居住权;二、受赠人左D愿意接受赠与,并保证赠与人左B、张C的居住权。该协议并由上海市杨浦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丙、左丁、左甲1提供的赠与协议经过公证,真实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根据该赠与协议,左B、张C夫妇将系争房屋赠与左D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左D亦同意接受赠与,虽然尚未办理产权过户,但系争房屋已发生赠与,不再属于被继承人左B、张C的遗产。故左甲、左乙要求继承分割系争房屋,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左甲、左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211元,减半收取计10,105.50元,由左甲、左乙负担。判决后,左甲不服,上诉于本院,诉称:公证书合法有效,但由于系争房屋没有过户,赠与是在办理过户手续以后才能成立。而系争房屋没有办理过户,所以赠与未成立,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系争房屋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被上诉人王丙、左丁、左甲1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理由是,两被继承人自始至终与三被上诉人一家一直居住在系争房屋内,户口也一直在里面的。虽然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实质是已经发生了赠与及接受赠与行为。1992年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经过公证,该协议应认定为有效,故三被上诉人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主张,要求维持原判。被上诉人左乙则辩称:其同意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但不同意其他三位被上诉人的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共同财产。本案系争房屋是左B与张C在共同生活中购买,虽然房屋产权登记在左B一人名下,但该系争房屋为左B和张C共同共有。法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由于左B、张C生前与其儿子左D共同签订了《赠与协议书》一份,明确将其名下的房屋赠与给其子左D,且经过公证,该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理应认定合法有效。据此,原审法院依据法律,及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左甲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211元,由上诉人左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蓓代理审判员 吴家连审 判 员 马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永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