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立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大庆市紫兴源经贸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庆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庆市紫兴源经贸有限公司,黑龙江庆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立保字第13号申请人大庆市紫兴源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彦军,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黑龙江庆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名黑龙江金天然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新源。申请人大庆市紫兴源经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庆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1040万元的房产。担保人大庆市日昇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本案诉前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黑龙江金天然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10月28日成立,于2014年6月3日取得新的营业执照并更名为黑龙江庆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虽然登记在黑龙江金天然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主车间、办公楼、宿舍等房产尚未办理转移登记,但依法应由黑龙江庆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继受。综上,大庆市紫兴源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黑龙江金天然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主车间(1-6层)[房屋所有权证号为YF00008293,面积为19983.65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两年,具体查封时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在查封期限内,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如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林癸成审 判 员 陈 艳代理审判员 付 卓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