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加德,张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172号原告李加德,男,1989年11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闵家镇金家村*组。被告张芳,女,1989年6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刘家镇黄家村靠山*组。本院在受理原告李加德诉被告张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加德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加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加德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清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