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刑初字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昝某某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昝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辽中刑初字36号公诉机关辽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昝某某,女,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辽宁省辽中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抓获,同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辽中县人民检察院以辽中检公诉刑诉(2014)6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昝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宝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辽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9日,在辽中县某镇某村王某某的家中��被告人昝某某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某甲基苯丙胺(冰毒)约1克;2014年9月30日,在辽中县某镇某酒楼,被告人昝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某甲基苯丙胺(冰毒)1.44克。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昝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确认。上述事实,被告人昝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某、袁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沈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检验报告,扣押清单,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抓捕及情况说明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昝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昝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昝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9月29日止,已扣除先期羁押1天。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扣押的甲基苯丙胺(冰毒)1.44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段晓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 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