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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丁商初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无锡市瑞尔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汇科钢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瑞尔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汇科钢管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丁商初字第0008号原告无锡市瑞尔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尔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川埠村66号。法定代表人徐福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晓源(受瑞尔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汇科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科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县辛店镇卜老桥村希望大道西侧。原告瑞尔公司与汇科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瑞尔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汇科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瑞尔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尔公司撤回对被告汇科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1209元,案件受理费6439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770元,由原告瑞尔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卫成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