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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安佰来与山东正大莲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佰来,山东正大莲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保字第24号申请人安佰来,男。被申请人山东正大莲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兖州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朱韦融。申请人安佰来与被申请人山东正大莲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正大莲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日东国用(2012)第5373号4-54-GB00199项下土地使用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佰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正大莲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日东国用(2012)第5373号4-54-GB00199项下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转让、抵押或为其他处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东坤审 判 员  李 红代理审判员  李晓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美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