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女,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某,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汉帆,陆丰市河西镇法律服务所主任。上诉人刘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2014)汕陆法民一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某以双方当事人同意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刘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莫秀春审 判 员  叶剑亚代理审判员  施伟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詹维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