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朱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671号原告:朱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原告朱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朱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朱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丽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方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