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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朱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671号原告:朱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原告朱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朱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朱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丽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方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