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旺苍民初字第111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生于1985年10月12日,初中文化,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梁华琴,旺苍县尚武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胡俊成(原告胡某某亲属),男,汉族,生于1953年2月10日,农村居民。被告:高某,男,汉族,生于1985年1月5日,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兴茂,旺苍县东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母新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