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志民初字第0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原告乔建涛诉被告陈芳芳同居关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陈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志民初字第01441号原告乔某某,男,汉族,现住志丹县灵皇地台,工人。被告陈某某,女,汉族,现住志丹县医院对面长盛商城,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林富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雨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