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海法商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XX与王巩固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海法商字第00142号原告:XX。被告:王巩固。本院受理原告XX诉被告王巩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5年1月16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原告在7日内预交本案诉讼费,原告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龚文静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代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