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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濮民初字第2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刘瑞兰与郭少东、濮阳市中信石公有限公司、濮阳市商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兰,郭少东,濮阳市中信石化有限公司,濮阳市商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濮民初字第2373号原告:刘瑞兰,男,1945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郭少东,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濮阳市中信石化有限公司。被告:濮阳市商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刘瑞兰诉被告郭少东、濮阳市中信石公有限公司、濮阳市商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因原告刘瑞兰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应属被告不明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瑞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巧莲审判员  张海顺陪审员  杨会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邢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