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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与于某某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于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440号原告:顾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秋林镇。法定代理人:顾某甲,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秋林镇。系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罗忠,三台县潼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秋林镇,系原告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与被告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某之法定代理人顾某甲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某某之法定代理人顾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某之法定代理人顾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顾某某负担。审判员  邓玉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佳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