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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谢光慧与史文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光慧,史文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237号原告谢光慧。被告史文志。原告谢光慧诉被告史文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光慧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谢光慧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光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谢光慧负担。审判员  熊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