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谢光慧与史文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光慧,史文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237号原告谢光慧。被告史文志。原告谢光慧诉被告史文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光慧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谢光慧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光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谢光慧负担。审判员 熊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