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洱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05
案件名称
杨端红诉张荣科相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端红,张荣科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洱民初字第71号原告:杨端红,男,1957年02月06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被告:张荣科,男,1959年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端红诉被告张荣科相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端红的申请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端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慧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学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