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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洱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05

案件名称

杨端红诉张荣科相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端红,张荣科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洱民初字第71号原告:杨端红,男,1957年02月06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被告:张荣科,男,1959年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端红诉被告张荣科相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端红的申请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端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慧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学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