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萝法民一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朱建豪与北京贝奥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萝法民一初字第13号原告:朱建豪,住广州市开发区。被告:北京贝奥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XX。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豪诉被告北京贝奥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建豪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豪撤回对被告北京贝奥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朱建豪负担。审判员 邓 颖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进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