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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历城民初字第3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XX与山东润祥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山东润祥置业有限公司,济南信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吉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城民初字第3430号原告XX,男,生于1955年10月10日,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曲洪忠(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润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增贤,董事长。被告济南信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黎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娟(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金一(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房吉后,男,生于1960年1月20日,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山东润祥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济南信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房吉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5年1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20元,由原告XX负担。审 判 长  刘传领人民陪审员  张英华人民陪审员  张茂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