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商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尤鹏飞与朱晓峰、王悠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鹏飞,朱晓峰,王悠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135号原告:尤鹏飞。被告:朱晓峰。被告:王悠悠。原告尤鹏飞为与被告朱晓峰、王悠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75元,减半收取6187.5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10207.50元,由原告尤鹏飞负担。审 判 员 李月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叶彬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