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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毕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71号原告毕某某。被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胡立华,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毕某某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毕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 腾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亚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