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毕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71号原告毕某某。被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胡立华,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毕某某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毕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 腾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亚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