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执字第1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徐安琪申请执行程龙、苏莉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隆昌执字第188号执行裁定书(抵偿2)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安琪,程龙,苏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昌执字第188-2号申请执行人徐安琪,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程龙,男,1983年7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苏莉,女,1983年5月27日出生,回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隆昌民初字第285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程龙、苏莉向申请人支付借款1400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将被执行人程龙的名义按揭购买的隆昌县的商品房1套,以价款40万元抵偿债务。未偿还的按揭款由申请人徐安琪负责偿还。双方的抵偿行为未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程龙所有的以其名义按揭购买的隆昌县商品房1套(西湖逸品)商品房1套作价40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徐安琪抵偿借款40万元,剩余按揭款由申请人徐安琪负责支付。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徐安琪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徐安琪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邦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