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桑法执(民)字第2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钟雯婕与丁仁金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雯婕,丁仁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桑法执(民)字第203-2号申请执行人:钟雯婕,女,1986年8月22日出生,白族,个体户,湖南省桑植县人。被执行人:丁仁金,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湖南省龙山县人,现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桑法民一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丁仁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丁仁金在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50480元,案件受理费270元,申请执行费800元等共计51550元,但被执行人丁仁金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丁仁金在桑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中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丁仁金在桑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中信用社账号94*****************1内的存款12035元。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谊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朱保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裁定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