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罗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0117号原告罗某,女,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王某,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罗某提供的送达地址,于2015年1月14日向原告罗某邮寄送达了2015年1月23日上午09时30分到庭传票。原告罗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罗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妍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