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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罗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0117号原告罗某,女,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王某,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罗某提供的送达地址,于2015年1月14日向原告罗某邮寄送达了2015年1月23日上午09时30分到庭传票。原告罗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罗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妍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