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一终字第1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吕常和与帅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帅军,吕常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一终字第19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帅军,系大连市山区古德商行业主。委托代理人:孙楠,系辽宁铠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常和,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麻胜青,系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吕常和与原审被告帅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沙民初字第1341号民事判决。帅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帅军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帅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上诉帅军负担。退还上诉人帅军21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风波审判员 孙 皓审判员 阎 妍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