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周执行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李龙玉与郑香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龙玉,郑香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执行字第496号申请执行人李龙玉,女。被执行人郑香菊,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4)周民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郑香菊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香菊在兴业银行宁德市蕉城支行的账户存款46037.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雄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珠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