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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周执行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李龙玉与郑香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龙玉,郑香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执行字第496号申请执行人李龙玉,女。被执行人郑香菊,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4)周民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郑香菊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香菊在兴业银行宁德市蕉城支行的账户存款46037.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雄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珠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