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交初字第00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秀梅与被告杨海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梅,杨海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交初字第00662号原告张秀梅,女,1956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三宝乡三家子村。被告杨海利,男,198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南双庙乡梁家店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梅与被告杨海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梅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梅撤回对被告杨海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张秀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丽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