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台刑二终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晏勇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刑二终字第19号原公诉机关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晏勇,农民。2006年11月11日因盗窃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09年10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2012年4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3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4年6月22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4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理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晏勇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台临刑初字第1309号刑事判决,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晏勇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晏勇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晏勇以服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晏勇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晏勇撤回上诉。临海市人民法院(2014)台临刑初字第130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小国审判员 王学富审判员 黎利荣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卢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