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原告彭宁诉被告叶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宁,叶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309号原告彭宁,男。被告叶建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宁诉被告叶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彭宁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继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