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商初字第5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应勇汉、章磊与章磊、俞雪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勇汉,章磊,俞雪,永康市宇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550-2号原告:应勇汉。被告:章磊。被告:俞雪。被告:永康市宇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总部中心金石大厦5楼西侧。法定代表人:俞雪。本院在审理原告应勇汉与被告章磊、俞雪、永康市宇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勇汉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应勇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应勇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60元,诉讼保全费3770元,合计8830元,由原告应勇汉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 璐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蔡胡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