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镇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吕晓东与任高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晓东,任高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镇民初字第29号原告吕晓东,男。委托代理人李晓波,男。被告任高峰,男。原告吕晓东诉被告任高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力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晓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钇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