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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民初字第438号原告李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元峰,山东易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波,蒙阴县汶溪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居民。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树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波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元峰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在蒙阴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日渐变化,致使双方无法沟通,直至双方感情完全破裂。为此,具状起诉,请求调解或判令原被告离婚,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感情很好,只是一些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蒙阴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开始同居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夫妻感情受到影响。为此,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及相关证据材料等予以证实,并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经人介绍认识,但被告以双方仍有感情为由,不同意离婚,考虑到二人均系再婚,能结合到一起并不容易,应认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夫妻间吵架是难免的,但只要彼此之间多交流,多沟通,珍惜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即有和好的希望。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树芹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包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