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汀民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彭承先诉王金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承先,王金金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保字第10-1号申请人:彭承先,男,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申请人:王金金生,男,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申请人彭承先因与被申请人王金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金金生的座落于长汀县33号店、长汀县6号3号店及长汀县房屋采取查封措施。申请人申请保全价值为人民币1200000元为限,申请人夫妇向本院出具声明书一份,自愿将其的股金作为该申请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夫妇自愿以其个人股作为申请人保全申请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彭承先的个人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环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