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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亭民初字第0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洁与刘香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洁,刘香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民初字第0797号原告李洁,居民。委托代理人姜海生,江苏中茵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香春,居民。委托代理人蒋玉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洁与被告刘香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洁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依法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李洁负担。审 判 长  蔡 克审 判 员  蔡福庆人民陪审员  刘 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歆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