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亭民初字第0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洁与刘香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洁,刘香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民初字第0797号原告李洁,居民。委托代理人姜海生,江苏中茵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香春,居民。委托代理人蒋玉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洁与被告刘香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洁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依法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李洁负担。审 判 长 蔡 克审 判 员 蔡福庆人民陪审员 刘 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歆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