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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赖喜明与钟德学,杨应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赖喜明,钟德学,杨应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保字第00090号申请人赖喜明,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钟德学,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杨应秀,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申请人赖喜明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钟德学、杨应秀名下价值6万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相应担保物。本院认为,原告赖喜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钟德学、杨应秀名下银行存款6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申请人赖喜明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嵘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向露[附注]: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2、财产保全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的续保期限不得超过原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保全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因为申请人未书面提出办理延期手续,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