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王洪云与袁海龙、袁丽丽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洪云,袁海龙,袁丽丽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保字第107号申请人:王洪云,女,1978年9月12日出生,住沂南县。被申请人:袁海龙,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住沂南县。被申请人:袁丽丽,女,成年,住沂南县。申请人王红云与被申请人袁海龙、袁丽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袁海龙驾驶、袁丽丽所有的鲁QLXX**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价值2元),并以苏彦哲所有的鲁Q9XX**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袁海龙驾驶、袁丽丽所有的鲁QLXX**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遵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戚强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