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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润金民初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毛万明与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润金民初字第0002号原告毛万明。被告毛军。原告毛万明与被告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景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万明及被告毛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房屋装修于2012年2月15日向原告借款32万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均未归还,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2万元。被告辩称:对借款的事实没有意见。我和原告是父子关系,原告拆迁后给了我100万,之后我买了房子,房子装修,我向原告借了32万元。现在没有钱还,我把房子卖了会还这个钱。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言明借到原告32万元用于金泉花园60幢701室房子的装潢。庭审中被告对上述借款事实予以认可,该借款未归还给原告。另查明,原、被告之间系父子关系。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被告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毛军向原告毛万明借款32万元的事实被告予以认可,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32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毛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毛万明借款3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故被告应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用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代理审判员  高景松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仲 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关注微信公众号“”